{{ $t('FEZ001') }} 註冊組長
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26日臺教秘(五)字第1100144366號函 辦理。
二、為落實學產基金濟弱扶傾安定就學宗旨,教育部特訂定 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」, 凡設籍臺灣地區、金門縣及連江縣,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 小學、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低收入戶學生,符 合條件均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,先予敘明。
三、邇來部分學校收受助學金後未即全額發放,逕自針對尚有欠款(諸如午餐費、校車費、服裝費等)之低收入戶學 生,以其應受領之助學金扣抵清償,並視賸餘情形再予發 放,致該等學生無從受領或未受領全額助學金,有影響學 生權益之虞。
四、教育部重申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,爾後務請依前開要 點即時發放全額助學金,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扣。至低 收入戶學生積欠學校相關費用,與本助學金之發放,本屬兩事,請另循其他途徑妥適解決。
{{ $t('FEZ003') }} 2021-10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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