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(一) | 補助項目: |
1、 | 支持學校鼓勵教師於前一學年度取得語言能力認證或語文專長,並實際於112學年度每週部定課程時間教授本土語文課程,以每師1萬元、每校最高2萬元。 |
2、 | 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,於112學年度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/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,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、最高補助18萬元;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、最高補助24萬元。 |
3、 | 上開各補助項目,各校就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(包括以前年度之申請)。 |
(二) | 執行期程: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。 |
(三) | 申請方式: |
1、 | 112學年度申請期限:即日起至112年9月29日(星期五)前,逾期不候。 |
2、 | 請欲申請補助之學校填妥計畫中之附件2並核章後,逕送本府課發中心。 |
三、 | 獎勵機制:為鼓勵並肯定教師參與語言能力認證考試、學校充實本土語文師資及業務團隊(含承辦人及業務主管)支持學校,或參與本土語文授課之教師,參與專業知能活動,符合前開情形之教師及業務團隊,由學校本權責,依項目核予敘獎,且同1人不限1個項目。 |
{{ $t('FEZ003') }} 2023-08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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