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說明:
一、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5月22日府授教終字第1140144309號 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要點修正情形說明如下:
(一)修正第肆點第5款第4目規定:「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 語言該項該組第一名,或於108年度至113年度獲得特優 者,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(試辦讀者劇場除 外),違者其競賽成績以0分計算。」
(二)修正第伍點第1款規定:「個人賽:114年11月22日至23 日(星期六、日)2天舉行。」
(三)修正附件7-「競賽成績以零分計算」第1點:「凡曾獲得 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第一名,或於108年度至113 年度獲得特優者,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(試辦讀 者劇場除外)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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