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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富消息

轉知「中華民國114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(第1次修 正)」1份

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
說明:

 一、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5月22日府授教終字第1140144309號 函辦理。

 二、旨揭要點修正情形說明如下:

 (一)修正第肆點第5款第4目規定:「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 語言該項該組第一名,或於108年度至113年度獲得特優 者,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(試辦讀者劇場除 外),違者其競賽成績以0分計算。」

 (二)修正第伍點第1款規定:「個人賽:114年11月22日至23 日(星期六、日)2天舉行。」

 (三)修正附件7-「競賽成績以零分計算」第1點:「凡曾獲得 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第一名,或於108年度至113 年度獲得特優者,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(試辦讀 者劇場除外)。」



{{ $t('FEZ003') }} 2025-05-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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