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註冊組
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說明:
一、依據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 例》(以下簡稱實施條例)第5條及第6條規定:學生於國 民義務教育期間申請個人實驗教育,由法定代理人向戶籍 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,並應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提出申 請;經審查通過者,自次年2月起實施。
二、另依該條例第15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,其學籍設 於原學區學校之規定,為確認學校知悉實驗教育計畫並合 作,申請計畫封面加註學校核章欄位,以掌握學區學生狀 況,落實學籍管理。
三、請留意相關期程,以維護學生受教權 益並確保行政程序完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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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9-30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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